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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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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章程
     (一○八年十二月一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推動身障者政策、爭取身障者之福利、辦理攸關身障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使其機會平等地參與社會,展望同心協力、生命關懷、啟發價值、豐富人生為宗旨。
    *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四五○號。
     
    *第二章 任   
    *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展無障礙環境,促進全面參與。
    二、    本會身障者類別等級之調查統計事項。
    三、    推動爭取醫療、復健、教育、就養、福利等社會福利工作。
    四、    提供各式輔具相關資訊。
    五、    促進身障者之公平競爭機會及其應享之權利和福利。
    六、    爭取身障者庇護工場及產品通路,提供就業的機會。
    七、    發行身障者楷模及政府施行社會福利政策等刊物。
    八、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研修及法律研究。
    九、    辦理身障者團體保險有關事項。
    十、    推廣身障者休閒運動及體能運動。
    十一、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基本會員:凡籍設本市年滿廿歲,思想純正,贊成本會宗旨之身障者,願加入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皆得為本會會員。
    二、愛心會員:凡滿廿歲之非身障者,誠摯奉獻愛心服務身障者,經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理事會通過,並贊助經費壹仟元以上者;凡一次繳交壹萬元以上者,得為永久愛心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非籍設本市年滿廿歲,思想純正,贊成本會宗旨之身障者,願加入本會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同基本會員)者,皆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由公司行號或團體經志願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每年固定繳伍仟元以上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一次交繳伍萬元以上者,得為永久愛心團體會員。
    以上除基本會員外,凡未滿廿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並經家長同意,理事會同意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入會費,得為本會贊助會員或愛心會員。
    *  第  六  條:本會基本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凡會員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五、愛心會員、贊助會員、團體會員除發言權外,無第一、二、三、項之權利。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案。
    二、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盡之義務。
    三、維護本會組織與榮譽。
    四、接受工作指派及參與活動之義務。
    *  第  八  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予懲處,懲處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 組   
    *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處理日常事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理事長一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一切事務,本會理事長職務總累積八年(任滿四屆)不得繼續參選理事長職務。
    *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日常事務。
    *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秘書一至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五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十六條:本會為服務社會及身障者得設置服務中心或各種委員會及各組以發展會務,唯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  第十七條:本會得依需要聘任榮譽事長、會員及顧問以協助會務,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相同。
    *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加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廿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廿一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登記為社團法人後,有關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召開七天前,財務長應將經理事會通過之(每月)財務報表,送交監事會審核,如遇緊急事件,認有必要得先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決事項,再提下一次理事會追認之,若理事會不予通過,則由常務理事會自行負責,必要時亦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
    *  第廿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百元。
    二、常年會費:五百元
    三、贊助會費收入。
    四、補助費及其他收入。
    *  第廿五條: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廿六條: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繳納,逾期未繳費者暫停行使其會員權利,補繳後得恢復其該年之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出會。
    *  第廿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臺中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廿八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卅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選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一條:曾任本會歷屆理事長,而不擔任現任理監事者,得聘為本會顧問,參與本會各項會議享有發言權,但在理監事會議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以借重其經驗給予本會輔導及協助。
    *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卅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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