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 瀏覽位置:首頁 > 本會章程
  • 字級選擇
  • 大
  • 中
  • 小

本會章程


章程施行細則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台中市殘障福利協進會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   第  一  條:本施行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本會之組織系統(詳如附表一)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第二章 會    
    *   第  三  條:本會會員資格為:
    一、基本會員:凡籍設本市年滿廿歲,思想純正,贊成本會宗旨之身障者,願加入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皆得為本會會員。
    二、愛心會員:凡年滿廿非身障者,誠摯奉獻愛心服務身障者,經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理事會通過,並贊助經費壹仟元以上者。
    三、贊助會員:非籍設本市年滿廿歲,思想純正,贊成本會宗旨之身障者,願加入本會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同基本會員)者,皆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由公司行號或團體組織願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每年固定繳伍仟元以上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   第  四  條:凡具有前條規定資格申請入會時,應先填具申請書一式兩份,送秘書處於最近一次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審查合格並繳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   第  五  條:本會會員入會宣誓誓詞為:(以書面為之)立誓人○○○誓願堅守社團法人台中市殘障福利協進會之宗旨及規定,貢獻心力、服務人群,發揚本會精神,與人相處、樂於行善,知禮義、明是非之胸懷,四海之內皆兄弟,眼觀天地萬物為一體,互助合作,共謀身障者福利,向前邁進,臻世界於大同,謹誓。
    *   第  六  條:會員因出國或留學一年以上得申請停會,不需繳交任何費用,保留會籍,申請停會期間會齡不計,並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一個月內,申請復會,否則以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會員大會
    *   第  七  條: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前,將會員大會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召集事由,公告通知全體會員。
    *   第  八  條: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應由本會合於資格之會員報名參選或提名,經被提名者同意後由秘書處於會員大會廿日前彙送候選人資格表,請選務委員會審查之。
    *   第  九  條: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上一任理事長。
    二、現任理事長(並為選務委員會召集人)
    三、常務理事。
    四、常務監事。
    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廿五日前組成之,由現任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
    *   第  十  條:選務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候選人,並於會員大會當日將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姓名、年齡、籍貫及經歷公告於大會會場。
    *   第十一條:理事長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選舉日止,入會連續滿二年以上。
    二、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三、現任或曾任本會理監事。
    *   第十二條:本會常務理事及財務長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選舉日止,入會連續滿一年以上。
    二、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各項資格:
    一、至選舉日止,入會連續滿半年以上。
    二、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失職情事得依下列程序罷免之:
    一、一、『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七條: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方得向該團體(本會)提出,並告知主管機關。
    二、人民團體(本會)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副本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本會)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第四章 理監事會
    *   第十五條:新任理事在當選後十五天內召開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選定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各種活動執行人員。
    二、各委員會及組長之人選。
    三、編列預算與制訂工作計劃。
    四、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   第十六條:本屆理事會應於新年度開始後之第一次理事會中,與上屆理事會辦理移交,並正式行使職權。
    *   第十七條:秘書處由秘書會同財務長依據財產目錄及檔案記錄等逐項列冊點交,各委員及工作人組亦於同日辦理移交。
    *   第十八條:理事會、秘書或財務長,不依規定辦理移交者,對本會之財務負損害賠償之責。
    *   第十九條: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所餘任期達四個月以上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一人為理事,並就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其任期以補足未滿任期為限。繼任理事長或常務理事選出後,立即辦理移交執行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之職務,並在首次理事會中宣誓就職。
     
       *第五章 秘書 處
    *   第  廿  條:秘書處之職責:
    一、執行理事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品及各項文件。
    三、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一切文件函電之處理。
    四、負責指揮及考核本會秘書處所聘用之職員及工作人員。
     
       *第六章 財   
    *   第廿一條:財務長之職責:
    一、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每月向理事長及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三、於會員大會十天前,以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會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向大會提出報告。
    *   第廿二條:本會財務均以理事長、財務長、常務監事共同名義為之,本會收入款項最遲應於收入三日內存入本會銀行專戶。
    *   第廿三條:新會員在年度中(七月一日)後宣誓入會者,繳交會費,並應併繳下年度會費一起繳。
    *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繳費辦法:
    該年度會費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繳清,如逾期未繳者喪失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廿五條:本會財務支付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支用單位應填具請款單經下列人員簽准:
    (一)        新臺幣壹仟元以下,應經秘書簽准。
    (二)        超過壹仟元以上,應經理事長簽准。
    二、秘書處之週轉金由秘書填具請款單向財務長領取現金運用之。
    *   第廿六條:本會年度終結如有盈餘,應移交長期發展委員會專戶保管。
    *   第廿七條:長期發展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歷任理事長、常務理監事。
    二、現任理事長、常務理監事。
    三、歷任或現任理監事申請或受推薦經委員會通過者。
    長期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現任理事長擔任之,負責召開半年一次會議,副主任委員由現任常務理事擔任之。
    *   第廿八條:長期發展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籌措及保管本會長期基金。
    二、設計本會未來發展方向及正當運用本會基金及孳息。
    三、每年應編製決算表送請會員大會承認。
    *   第廿九條:長期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年度本會之盈餘,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提撥之部份。
    二、特定之捐贈。
    三、其他收入。
    *   第  卅  條:本會長期發展基金及建館基金非經會員大會同意,不得動用之,但該年度之孳息,得經長期發展委員會通過後貼補本會特定活動經費。
     
       *第七章 委員會及各小組
    *   第卅一條:本會各委員會及小組由主任委員(組長)召集之。委員會(各組)之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十日內送交秘書處。
    *   第卅二條: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之編製程序如下:
    一、秘書及財務長會同各主任委員(各組)於年度開始之前,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長或理事長指示之工作計畫方針,按本年度各項財務收入狀況,編製工作計畫草案與預算表。
    二、年度工作計畫草案與預算表編妥後,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審查之,並將通過情形,送請監事會核備。
    三、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之計劃與預算,未經同一程序,不得變更或取消,凡未於規定期間內編製預算者,視為毋須預算。
     
       *第八章 附  則
    *   第卅三條:本會章程及施行細則應依人民團體法訂定修改之。
    *   第卅四條:本施行細則隨本會章程之修改而訂定之。
    *   第卅五條:本施行細則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