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 瀏覽位置:首頁 > 資訊分享
  • 字級選擇
  • 大
  • 中
  • 小

資訊分享


100年1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發佈日期:2011-07-14
  • 照片說明文字本次修正重點有以下五項:

    1.排除定額進用單位,其職務應經過職務分析:
    於第38條增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可避免用人單位僅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不予進用。


    2.訂定有關視障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函,於條 文中增列多項針對視覺障礙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如於第32條增列教育部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

    第46條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補助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與理療按摩工作,而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增列第46條之1,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10以上者,其進用視障者應達10分之1以上;增列第60條之1,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增列第69條之1各級政府應輔導視障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


    3.增訂自立生活服務:
    於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條文中,強調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個人支持與照顧,以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並增列一款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4.各級政府均有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責:
    第52條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修改為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明定第三款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定義。對於各單位應如何辦理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服務,也增列應擬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劃,避免此條淪為形式化。


    5.交通無障礙:
    於第53條增列航空業者不得拒載身障者,有關大眾運輸無障礙設置辦法則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章節定之;第58條修改為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不得有設籍之限制,且增列若航空業者要求身障者需有人陪伴共同飛行,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之增訂與修正已於2月1日以總統令: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7951號公告。

    詳細條文內容可至

    e 能網(資源e能找/法令/綜合)查詢:
    http://www.enable.org.tw/res/detail01.php?id=135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25/ch09/type10/gov80/num26/Eg.htm

  • 推上Facebook 推上twitter 推上噗浪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