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志工報名表
- 發佈日期:2023-03-16
1.申請者若為已婚者,需經夫妻雙方同意,並取得共識,方能報名。 2.請檢附大頭照乙張、生活照乙張,以便製做志工證。歡迎您加入中福志工團隊~
社團法人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 志願服務隊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99年04月04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07月09日(第20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1日(第2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隊定名為「中福志願服務隊」隸屬於社團法人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隊) 第 二 條 本隊隊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450號。 第 三 條 本隊宗旨:彌補身心障礙者缺陷之障礙,豐富身心障礙者生命的價值與提高生活品質;本會得依專業上的實際需求、認定聘用之。 第二章 組 織 第 四 條 本隊設有隊長一名、副隊長二名,並依任務分組各設組長一名(視實際需要為之),由上列人員不定期招開幹部會議(但最久不得超過6個月),議決本隊各項會務之推展。 第 五 條 本隊幹部任期為二年,任期結束於當年十二月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隊 員 第 六 條 隊員分類: 一、 正式隊員: 1. 凡年滿十八歲,且贊同本隊宗旨,有服務熱忱,經過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期滿合格(領有服務紀錄冊)並由臺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依需求遴選,且在本會服務滿32小時,並於會員大會授證即為本會正式隊員。 2. 因本會志工須協助會員推動輪椅、重物搬移...等較需體力之工作,因此前款參與遴選之志工不得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 3. 如協會有特殊需求 (如電腦、音響專業...等),依本會理監事同意後聘任之志工,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4. 本會志工一任為二年,任期屆滿經核未有不適任情事者,得連續聘任之。 二、 預備隊員:未滿十八歲及參加本隊志工訓練未結訓或尚未受証者。 第 七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一、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罷免之權利。 二、 表現優異者,得由隸屬單位理、監事會會議推薦參與各項表揚。 三、 參加本隊或隸屬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 本隊隊員皆為義務職,在不影響本身工作下,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有關之活動或服務,遵從本隊各項規定決議案及各級幹部之領導。 二、 隊員有下列行為者得予立即解聘,並需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志工背心,同時如個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1.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規範者,經查證屬實。 2. 怠忽職責,工作過失等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者。 3. 未經本會同意者,私自以志工隊名義參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發生損害本會名譽或其他不適任本會志願服務者。 三、 協助臺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推展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活動。 第 九 條 隊員參加年度服務時數不得低於協會年度服務工作總時數的四分之一。 第四章 職 責 第 十 條 本隊志工督導員由隸屬單位理、監事擔任,其任務如下: 一、 統籌志工年度計劃與訓練。 二、 督導志工各項活動與評價。 第 十一 條 一、 隊長: 1. 對外代表本隊,對內為各項會議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2. 會同協會綜理本隊一切隊務工作,並為本會與隊員的溝通橋樑。 3. 負責推動年度服務工作計劃與執行。 二、副隊長: 1. 隊長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隊務工作時,代理其職務。 2. 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工作及聯絡、關懷隊員工作。 三、組長: 1. 負責協助志工隊長,綜理該組相關策劃與執行等事務。 2. 聯絡、關懷組員及反應組員問題。 第 五 章 經 費 第 十二 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由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補助相關經費。 第 六 章 福 利 第 十三 條 隊員福利事項 一、 符合規定之志工可享有平安保險,費用由本會全額補助(須符合第九條之規定)。 二、 志工代表本會公差時,憑據給予車資補助費。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十四 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隸屬單位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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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中市身障福利協進會-志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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